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1. 仪器、设备应为教学、科研第一线服务,计划、采购、领用、保管必须坚持节约、先进和共享原则,将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,加强仪器技术情报资料、信息工作,在不断开发改造、革新的基础上,建设高水平的重点实验室。
2. 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经分管的副院长和中心主任审批,办理有关申购手续,严格执行《天津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器材采购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3.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要做到以下四方面:
(1)实验室固定资产要分类记账(卡)做到账(卡)物相符。
(2)产权属校外单位仪器设备要建立清册,自制、馈赠、集资、科研自购仪器要随时建账(卡)纳入固定资产管理。
(3)借用仪器、设备要办理审批手续,按《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(4)实验室设专职或兼职仪器管理人员,调离、退休岗位要有人接替并办理好移交手续。
4.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保持整齐、清洁,做好安全、维护工作,注意文明管理。
5. 人为责任损坏赔偿办法按《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执行。
6.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,必须做好档案、技术资料保管,使用登记记录,维护修理记录存入档案。
7. 院领导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并及时处理有关问题,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。